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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发布公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邮寄酒精消毒液
发布时间:2020-03-12

3月10日,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严格禁止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酒精消毒液的通告》,要求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市从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分装)和运输酒精消毒液活动。


《通告》规定,即日起,我市从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分装)和运输酒精消毒液的单位和个人,应于3月15日前主动到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接受处理。仍然从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分装)和运输酒精消毒液活动的,一经发现将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从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等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随着快递复工,各电商平台上的消毒产品选择性明显增多。市邮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酒精是易燃液体,属于禁寄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酒精消毒液。寄递企业必须对邮寄物品进行检查,并进行实名身份证录入,如发现禁寄物品直接拒收,寄递过程中发现禁寄物品的,将及时停止发运,报告相关部门。


据悉,目前我市企业生产的各类消杀用品主要供货南京地区,库存充足。另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在日常生产生活和教学中需要使用酒精消毒液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采购运送计划和使用管理方案。


目前全国各地已发生多起因不当储存、使用酒精消毒液导致的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委办提醒,如发现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酒精消毒液行为,可拨打12350举报。


来源: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