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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企业业主书
发布时间:2020-02-02

告知书

致企业业主: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第1号公告,将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28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为此,请相关企业遵照执行。现对有关事项进行告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触犯“妨害公务罪”,最高判刑三年。


特此告知。


雨花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

南京市雨花台区司法局

2020年2月2日



告知书

致企业业主: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第1号公告,将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28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为此,请相关企业遵照执行。现对有关事项进行告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触犯“妨害公务罪”,最高判刑三年。


特此告知。


雨花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

南京市雨花台区司法局

2020年2月2日